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