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