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