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包庇同案人员;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