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