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