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