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