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