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