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