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