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