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