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