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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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