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总则;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
经理层;
监事会(监事);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附则。
总则;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
经理层;
监事会(监事);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