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