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