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