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八条 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或者对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药品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