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起草;立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的,以一个司局为主起草,有关司局配合,共同提出立法草案。综合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法制司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司局领导为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法制司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全程参与。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