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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一) 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 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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