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六、

六、 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