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十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十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