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