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九、 九、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