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 第五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统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及预防用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将有关研发情况事先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