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