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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2024年) 十一、

十一、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网信、工信部门要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确定为重要信息系统(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的移动应用,应当按照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相关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