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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三、

三、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