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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其内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程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指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出口信保公司依法设立的,由所在地省级分公司管理且取得保险许可证的营业部。 二、 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熟悉出口信保公司的职能定位、管理框架、业务模式、内控制度,具备与… 三、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履职回避制度、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完善内部检查机制。 四、 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在省级分公司授权下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 五、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风险特征、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模式和合规管理模式,赋予地市级分支机构风险合规条线足够的管理权限、人力资源及… 六、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职能、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 七、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强化地市级分支机构内部监督,加强对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市级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审计重点需与属地监管机构提前沟通,审计结… 八、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地市级分支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有效支撑业务发展,能够实现自主可控,严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九、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实现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监管信息报告机制。 十、 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由属地监管机构参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