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6.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五、 6. 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五、 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二) 金融监管总局及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万能险非现场监管,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 (二十三) 保险公司在万能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行为、账户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风险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本通知实施前,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万能险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则上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6.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