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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六)

(六) 增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持续运行能力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筹集资金,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经费。依托相关金融社会团体开展调解工作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应提供基本运行、考核奖励、调解补贴等经费保障,相关保障经费可专项单独列支。同时,应建立健全不干预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调解组织独立运作、中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