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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教〔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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