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