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