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三、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九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三、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