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