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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他类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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