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