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