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