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