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十二)

(十二) 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通报和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