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