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括号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