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二、 二、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