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