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一、 一、 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