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三项修改为“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